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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吉日巫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巫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31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日巫果,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同年7月11日被释放。同年7月16日被美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6日被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美姑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日巫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锡、书记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日巫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吸毒人员地日某某在吉日巫果位于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出租屋内,从其手中购买了3次毒品海洛因,其中三月份购买了1次,价值50元。四月份购买了2次,价值为50元、20元。2016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吸毒人员额其某某在吉日巫果位于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出租屋内,从其手中购买了4次毒品海洛因,其中三月份购买了2次,价值分别为100元、80元;四月份购买了1次,价值50元;5月份购买了1次,价值100元。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吸毒人员切吉某某在吉日巫果位于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联社对面的出租屋内,从其手中购买了7次毒品海洛因,一月份购买了3次,价值分别为80元、50元、20元;三月份购买了1次,价值50元;五月份的赶集天购买了2次,价值100元、10元;六月份的赶集天购买了1次,价值100元;2016年6月4日,吉日巫果从一面熟的雷波男子手中购买了25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了50元的毒品,余下的价值200元的毒品被她藏于红色高邦皮鞋内。2016年6月5日,民警在吉日巫果的出租房内,从一双红色高邦皮鞋内搜出1坨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日巫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日巫果当庭辩称没有贩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吉日巫果在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联社对面其租住的房屋内,以50元的价格贩卖了1个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地日某某,4月,她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以50元、20元的价格贩卖了2个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地日某某。2、2016年3月,吉日巫果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2个价格分别为80元、1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额其某某。4月份,她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1个价格为50元的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额其某某。5月份,她又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1个价格为100元的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额其某某。3、2016年1月,吉日巫果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3个价格为20元、50元、8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切吉某某。3月份,吉日巫果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又贩卖了1个价格为50元的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切吉某某。5月4日拉木阿觉乡赶集,吉日巫果在其的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2个价格为100元、10元的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切吉某某。6月4日拉木阿觉乡赶集,吉日巫果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了1个价格为100元的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切吉某某。2016年6月5日,民警在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联社对面吉日巫果租住的房屋内,从一双红色高邦皮鞋内搜出1坨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日巫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3、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监视居住执行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吉日巫果2016年6月20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6日被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美姑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4、被告人吉日巫果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2016年6月4日15时,我在雷波籍的一个中年男子手中购买了价值250元的毒品海洛因,我自己吸食了价值50元的,然后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装进我的红色高邦皮鞋内准备用于贩卖,结果就被民警抓获了。我现在租住的这个房子是我母亲租来做生意的,后来她因贩毒被抓,我就继续住在这个出租屋内,我从来没贩卖过毒品给其他人;5、吸毒人员地日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认识吉日巫果,她是柳洪人,住在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社对面。我一般在她的出租屋内购买毒品。2016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我在她手中购买过1个价值50元的零包毒品,4月,我又在她手中购买了2个价值为50元、20元的零包毒品。地日某某对编号1-10号的10张成年女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准确的辩认出照片中10号(被告人吉日巫果)为贩卖毒品给他的人;6、吸毒人员额其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我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过2个价值为80元、1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4月份,我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过1个价值50元的零包毒品。5月份,我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过购买过1个价值100元的零包毒品。额其某某对编号1-10号的10张成年女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准确的辩认出照片中10号(被告人吉日巫果)为贩卖毒品给他的人;7、吸毒人员切吉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经常在吉日巫果手中购买毒品,我们还一起吸过毒品,巫果的母亲曾经因贩毒被抓,现在她又在她母亲曾经租住的房屋内贩卖毒品。2016年1月,我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过3个价值分别为20元、50元、8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3月份,我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了1个价值50元的零包毒品。5月4日拉木阿觉乡赶集,我又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了2个价值100元、10元的零包毒品。6月4日拉木阿觉乡赶集,我又在巫果的出租屋内购买过1个价值100元的零包毒品。切吉某某对编号1-10号的10张成年女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准确的辩认出照片中10号(被告人吉日巫果)为贩卖毒品给他的人;8、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凉公物鉴(毒品)【2016】063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送检的0.3克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9、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物品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清单,证实2016年6月5日15时,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吉日巫果的出租屋进行搜查,从房屋进门靠南墙处的一双女式高邦皮鞋内搜出一小坨白色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克。民警依法予以扣押后,将其中0.3克送检,0.7克上交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0、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物证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农村信用社对面吉日巫果的出租屋内,进屋靠南墙双人席梦思旁边有一双红色女式高帮皮鞋,皮鞋内搜出一小坨白色可疑物,经称量,可疑物净重1克。被告人吉日巫果对此进行了指认;1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地日某某、切吉某某、额其某某系吸毒人员,且三人均在美姑县戒毒所内隔离戒毒;12、情况说明,证实了办案民警对切吉小弟进行询问的同时让切吉小弟进行了照片辨认,故询问及辨认时间重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日巫果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辩称她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其向切吉某某、额其某某、地日某某贩卖14次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不相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其住所搜出的毒品克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吉日巫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二、对扣押在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0.7克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  丽审 判 员 乃古子黑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拉 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