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培军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培军,孔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军,男,1971年9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龙,男,1970年10月16日生。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培军、孔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