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海军与苏显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军,苏显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苏海军。被执行人苏显满。本院执行的苏海军与苏显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在以本院(2015)承民初字第116号、第321号民事判决中互负责任进行相互抵偿,被执行人苏显满将相互抵偿后的差额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