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官福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福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福进,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人官福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福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福进于2017年6月4日晚上,在常熟市服装城开往辛庄镇的222路公交车上,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的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6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官福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官福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福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福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官福进在常熟市服装城开往辛庄镇的222路公交车上,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的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6元。2017年6月7日,公安机关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坭桥(1)庙弄4号抓获被告人官福进,被告人官福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官福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福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官福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官福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福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