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对李元靖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58号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25818-1法定代表人:孙小燕,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5日,任公司董事长。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桥头社区被申请人:李元靖,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3日,住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李元靖于2015年1月应聘至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部,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经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财务室核算,及被申请人李元靖本人出具的欠条,被申请人李元靖在担任公司销售员期间欠公司销售款及应收款11093元。随后进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李元靖以各种理由及借口拒绝归还,至今没有支付。现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李元靖归还欠款1109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元靖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陇南市康神苦荞酒业有限公司欠款11093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元靖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登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