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利恩地农资经营部、毛纲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利恩地农资经营部,毛纲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利恩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豪德商贸城63栋7号(户主李艳,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桑杭村)。被执行人:毛纲德,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利恩地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毛纲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