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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正宗与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正宗,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詹正宗,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振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正宗与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鲁0683民初632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莱州罗亚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148。8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莱州罗亚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148。8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