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48号之一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办事处济青路以南、后枣园村以西柳工机械再制造公司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方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如永,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镇黄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如永,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