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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48号之一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办事处济青路以南、后枣园村以西柳工机械再制造公司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方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如永,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镇黄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如永,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如永、东营如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济南锐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