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陈越青、许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陈越青,许暖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7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十幢西侧一至四层。负责人:吴少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耿,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荣,系该行员工。被告:陈越青,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许暖青,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被告陈越青、被告许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273元,减半收取61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