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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陈越青、许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陈越青,许暖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7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十幢西侧一至四层。负责人:吴少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耿,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荣,系该行员工。被告:陈越青,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许暖青,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被告陈越青、被告许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273元,减半收取61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