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吕长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长纯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005号罪犯吕长纯,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长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吕长纯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陈北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吕长纯、证人刘松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吕长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长纯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长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款物交付单、罪犯吕长纯的当庭陈述、证人刘松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长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长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