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淑贤与张志、陈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贤,张志,陈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271号原告:陈淑贤,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宝晨旭,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天会,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雷,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淑贤诉被告张志、陈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淑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淑贤负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