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530号申请人: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丽,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胜,总经理。被申请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出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市长久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