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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移生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移生,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冯移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贵茂,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冯移生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移生申请再审称: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定诉讼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整个案件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对冯移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主体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另一起行政侵权案件中,其认可:对冯移生强加违法建筑之名,是毫无法律依据,本着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强制拆除主体发生实质性错误,也就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质的变化,其请求事项已与信访无任何关联了。确认冯移生投资兴建农业养殖基础设施的管理生活用房合法,属《行政诉讼法》审理范围。请求:1、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2、确认其投资兴建农业养殖基础设施,生活管理用房,不属于违法建筑;3、确认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4、判令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68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冯移生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等,足以证实对冯移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行政强制拆除冯移生相关建筑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冯移生再审申请确认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冯移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移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树雄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