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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雄生、吴炳娥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生,吴炳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36号原告陈雄生,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冯秀梅(系原告陈雄生儿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炳娥(系原告陈雄生之妻),女,苗族,住济南市。原告吴炳娥,女,苗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玉明,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秉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侯霈玥、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生、吴炳娥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雄生、吴炳娥以其自愿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雄生、吴炳娥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生、吴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雄生、吴炳娥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人民陪审员  许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