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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华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