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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宁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赵彦琪等与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彦琪,赵凤双,陈学萍,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宁民初14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赵彦琪,男,200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凤双,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陈学萍,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0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男,1987年9月10日,汉族,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赵彦琪、赵凤双、陈学萍与被告国网天津宁河供电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雨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雷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