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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塞纳左岸小区。法定代表人何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敏,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敏已履行本院(2016)鄂13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