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韩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珊,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民初288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纠纷,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系因不动产交付的附随义务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的房屋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XX镇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