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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桂芝与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芝,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360号原告:曹桂芝,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蒋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曹桂芝与被告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桂芝负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