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娟、秦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娟,秦仪,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莫娟,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仪,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申请执行人莫娟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仪、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6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秦仪、李金梅名下的位于灵川县灵川镇灵宝村委会唐家村新宇养殖场及其所养殖的生猪375头,因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