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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尚俊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尚俊,杨新道,刘友军,陈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4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尚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原审被告人杨新道,绰号“二哥”,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杨郢组。2011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友军,绰号“光头”,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夏店镇黄竹园村双圩沟组。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轩,绰号“二龙”,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李元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苏家浜路***弄***号***室。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陈尚俊、杨新道、刘友军、陈轩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尚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新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判决后,陈尚俊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尚俊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尚俊,原审被告人杨新道、刘友军、陈轩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尚俊撤回上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