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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刘飞与李怀战、孟兆朋、王寿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怀战,孟兆朋,王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07月22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被执行人:李怀战,男,1981年0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孟兆朋,男,1968年0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执行人:王寿明,男,1960年01月28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三场。本院在执行刘飞申请执行李怀战、孟兆朋、王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常慧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