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硕、姜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硕,姜艳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125号之一申请人:李硕,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姜艳玲,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硕与被申请人姜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112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李硕的冀T×××××号车进行了查封,现因申请人李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并经被申请人姜艳玲同意请求解除对冀T×××××号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硕名下的冀T×××××号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