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继良、江波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继良,江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庄继良,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江波涛,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波涛名下房产法院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3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