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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行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裕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仁,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行鹏,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9月12日向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行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行鹏支付货款12515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执行人陈倩自动支付了12515元及部分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了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本院认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