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28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浮桥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兴伟。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职工工资款57688.22元。因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职工工资款,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0元、退出职工工资款57688.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太仓瑞良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罚金及退出职工工资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磊审判员  XX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