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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官望与张红燕、刘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望,张红燕,刘赢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939号原告:官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燕,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刘赢政,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官望与被告张红燕、刘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自2014年开始先后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后因原告急需用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95000元后,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1月9日,被告张红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官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