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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忠政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57号罪犯李忠政,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台湾省南投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忠政于2007年2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000元;与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及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忠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其刑期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4320分。已兑换表扬7次。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4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