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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玉莲、姜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莲,姜平辉,临海市东风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莲,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姜平辉,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东风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国庆村,组织机构代码:14797488-9。法定代表人:姜亨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玉莲与被执行人姜平辉、临海市东风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玉莲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平辉因经营家具不善亏损,债务较多,被执行人临海市东风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踪线索,经执行查控,其财产均已抵押另案,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