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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文婷与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文婷,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婷,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波,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文婷因与被上诉人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肖文婷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肖文婷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文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