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文婷与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文婷,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婷,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波,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文婷因与被上诉人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肖文婷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肖文婷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文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