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其标贷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其标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02号罪犯孙其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晋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1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2.6558万元。其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孙其标于2007年5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其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225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其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其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