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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银海元、银行等与胡润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海元,银行,李海燕,胡润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银海元,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执行人银行,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力通讯职业学校学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街道办事处西菜园村下三队**号。被执行人胡润锁,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西菜园自来水管理员,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源村南源上三队**号。申请人银海元、李海燕、银行与被执行人胡润锁追偿权纠纷(2017)内0104执136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胡润锁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有车辆信息且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时找不到该车辆、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3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