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翟桂芳与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桂芳,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翟桂芳。被执行人: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本院在执行翟桂芳与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