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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丽修建与袁六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建,张丽,袁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建,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六芳,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修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袁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指定的期限内,修建、张丽未缴纳上诉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修建、张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