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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博罗县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宏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433号原告:博罗县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长堤路。法定代表人:黄凤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强,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东,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宏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博罗县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52元,减半收取即394.76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