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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平根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根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平根,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平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平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余平根在其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容留黄某吸食毒品。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余平根在其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容留黄某吸食毒品。2016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余平根在其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容留袁某1吸食毒品。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余平根在其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容留黄某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余平根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平根在庭审中供述不讳,并有证人黄某、袁某1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食成瘾认定书、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余平根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平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平根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平根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平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