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乙铭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乙铭,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乙铭,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陈乙铭申请执行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9日,陈乙铭、王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王涛于2018年春节前分三次支付陈乙铭7.5万元,其余不足部分陈乙铭自愿放弃。二、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2018年春节前各支付2万元、2万元、3.5万元;若愈期未支付,则按(2016)川01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3、执行费1561元由王涛在第一次付款时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佩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