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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海贞、宋国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贞,宋国栋,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保604号申请执行人冯海贞,女,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宋国栋,男,汉族,1952年6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海贞、宋国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62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