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寿荣与刘恩礼、刘希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荣,刘恩礼,刘希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47号原告:彭寿荣,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恩礼,男,50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希霞,女,5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彭寿荣与被告刘恩礼、刘希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康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