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英与汤郁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汤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27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汤郁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陈英诉汤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汤郁成应向陈英支付货款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4元。因汤郁成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陈英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汤郁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除在东莞车管所轮候查封汤郁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汽车,以及扣划其银行账户274.56元现金等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学洁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