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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3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XX英与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飞腾化纤有限公司,朱建清,王菊英,常熟市化纤设备厂,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马钰,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3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XX英,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东巷门路南侧1幢。被执行人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旗杆村1幢。被执行人常熟市飞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旗杆村。被执行人朱建清,男,汉族,1961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菊英,女,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化纤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镇北路。被执行���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旗杆村。被执行人马钰,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李亚军,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XX英与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飞腾化纤有限公司、朱建清、王菊英、常熟市化纤设备厂、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马钰、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58465元及相应利息。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亚军自愿履行债务200万元。另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常熟市天工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2016)苏05执34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单位应支付被执行人常熟市化纤设备厂的房屋租金,并于2017年1月提取租金13万元。本案在诉讼与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常熟市化纤设备厂所有的平面磨床2台、外圆磨床1台、内圆磨床2台、内外圆磨床1台、普通车床17台、普通机床2台、数控机床1台、卧式镗床1台、轻型龙门铣床1台、牛头刨床3台、轻型龙门刨床1台、万能摇臂钻床3台、插床1台、立式升降台铣床3台、万能升降台铣床1台、液压牛头刨2台、滚齿机2台、插齿机1台、工具磨1台、加工中心1台,并委托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47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的苏东华评报字【2016】第27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上述机器设备价值为人民币940305元。本院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常熟市顺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澳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飞腾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均已停止经营,其名下的厂房与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权处置;朱建清、王菊英、马钰下落不明,失去联系。本院通过查询银行、工商、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弘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