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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强申请执行陈锦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陈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强,男,生于1978年10月29日,绵阳市安县人。被执行人陈锦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02日,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雁门镇北口村三组有农房,并院于2017年5月25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属于农房且属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0元,未受偿金额本金为37000元(未含诉讼费362.5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果需要对被查封财产进行续查封,应在查封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