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翠苹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住临漳县。诉讼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翠苹,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临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翠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艳芬、被告人杨翠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翠苹于2016年12月6日晚上,因琐事纠纷,用火点燃许某家屋内物品,致室内门、窗、暖气罩、吊顶、灯、墙面等物品烧毁。被损毁物品价值7741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翠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起诉书指控的鉴定物品价值7741元和未鉴定物品3456879元,合计3464620元。被告人杨翠苹主要提出因许某丈夫郭某1欺骗了她的感情,她找到许某家,许某夫妇先后从家中离开,她到储藏间用打火机照明找东西吃时不小心着了火,其不是故意放火烧毁物品的。第二天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杨翠苹因和许某丈夫郭某1有男女关系,便找到临漳县新华书店许某家中,经人劝说不走,后许某夫妇先后离开。当晚,杨翠苹在许某家中用火点燃许某家屋内物品,致室内门、窗、暖气罩、吊顶、灯、墙面等物品烧毁。被损毁物品价值7741元。另查明,被告人杨翠苹于2016年12月8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临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值认定结论证实,许某家室内门、窗、暖气罩、吊顶、灯、墙面等损坏物品价值7741元。3、辨认笔录证实,许某指出杨翠苹就是在家中点火的被告人。4、杨某证实,那天中午约12时40分许,她接到妗子许某的电话后,来到许某家,见她妗子、她舅舅(郭某1)和她小姨都在劝那个女的先走,别再来家里,随后有事再解决。她也说那个女的别再执迷不悟,一直纠缠她舅舅对谁也不好,女子不听,她就走了。到晚上10时多,许某打电话说家里着火了,可能是那个女的点的火,她到许家后,看见满院子全是烟进不到屋里。5、郭某2证实,那天上午11时多,她嫂子许某打电话让她到家里来一下。后12点30分许,她到许某家,见一个女的在家里坐着,许某让劝那个女的走。那个女的就是不走。6、刘某1(刘某2)证实,那天下午,他来到许某家,看见许某夫妇和杨翠苹在院子里站着。许某让她把杨翠苹劝走,杨翠苹不听。后郭某1说要去接孩子,就骑着自行车走了,许某也走了。他在许某家门口劝了半天,杨翠苹不走,他就先走了。7、被害人许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中午,她和丈夫郭某1正在新华书店家属院家里,杨翠萍来到她家说要和郭某1结婚,她说不会离婚,杨翠苹就在她家不走,她就打电话叫来妹妹和侄女劝,杨翠苹还是不走。后来,她又打电话叫来郭某1的朋友刘某2劝,杨翠苹还是不走。随后,她和丈夫就出去了。到晚上10时许,她和丈夫回到家,发现屋里全是烟,就报警了。8、郭某1证实,2016年12月6号11点左右,杨翠苹到他家,他和爱人、小姨子及外甥女,都劝杨翠苹回去,杨翠苹就是不走。下午2点左右,他爱人许某打电话叫来了刘某2。他以接孙子为名离开了家。不久,他爱人也离开了家与他在植物园相聚。晚上10点半左右,他与爱人回到家推开屋门,发现房间有火。并提出不要求民事赔偿。9、被告人杨翠苹供述,那天她到郭某1家,说她和郭某1之间男女关系的事,她和郭某1之间来往有十四年了。后郭某1两口子先后离开家,一直不回来。她饿了去郭某1家厨房找东西吃,当时天已经黑了,她不知道厨房的开关在哪里,她就在厨房窗户上找到一个点液化气的点火器照明,不小心把厨房窗户边小桌子上的笼布点着了,紧接着笼布上面挂着一个毛巾也烧着了,她就赶紧把火弄灭。她害怕就拿着火枪到郭某1的卧室。后又到卧室旁边的储藏室里,不小心把储藏室的一个小木框子点着了。她顺手就把点火器扔到了床上,从旁边拿起一件衣服去扑火,当时她见点火器在床上也没灭,就赶紧拿起点火器扔到了地上,当时她慌了,就又把扑打火的衣服也扔到了床上,床上也开始着火了,后来火越烧越大。她害怕就跑出来了。10、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翠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741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翠苹提出是不小心着火的,不是故意放火烧毁财物,且其投案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杨翠苹提出是不小心着火的,不是故意放火烧毁财物的理由,经查无据,不予认定。杨翠苹虽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能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要求被告人赔偿起诉书指控的鉴定物品价值7741元和未鉴定物品3456879元,合计3464620元的理由,经查,要求赔偿未鉴定物品3456879元,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要求赔偿鉴定物品价值7741元,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郭某1不要求被告人杨翠苹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应赔偿许某3870.5元(7741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翠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二、被告人杨翠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被毁财物损失价值3870.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着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刘治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