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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思佳体育旅行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浙江伊思佳体育旅行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0962号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孝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伊思佳体育旅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方晓冬,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伊思佳体育旅行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28.30元,由原告上海星利拉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妍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