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二军、丁新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二军,丁新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新中,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志超,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李二军因与被上诉人丁新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二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是工程承包人,只是工地的管理人员。被上诉人丁新中答辩:答辩人是随上诉人在汝阳县城汇金城施工外墙保温工程一部分,期间上诉人给付了答辩人部分工钱,结束后就下欠工资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丁新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二军清偿拖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766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承包了汝阳县汇金城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被告叫来原告丁新中及另案原告薛政船、丁稳、杜团娃等民工,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2016年12月6日,被告给原告丁新中及另案原告丁稳共同出具《欠条》一张,《还款计划》一份,显示欠原告丁新中工资为766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但此款后经讨要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款766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二军让原告丁新中等到工地干活,与原告照头结算工资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且对自己的辩解无证据证明,因此被告李二军应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新中工资款7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二军负担。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二军称其非工程承包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丁新中工资款,但无法对抗其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和还款计划,故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二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二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显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