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温玉过与温录岐、温林科债权转让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玉过,温录岐,温林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监1号原审原告:温玉过,女,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温录岐,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温林科,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原审原告温玉过与原审被告温录岐、原审被告温林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07)陕03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盛 媛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