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刁永芳与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永芳,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113号原告:刁永芳,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山支行,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姚晓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斌,被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德胜,被告单位职工。原告刁永芳与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刁永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永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刁永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怡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