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戚叶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叶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叶绿,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暂住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3月20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叶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叶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叶绿在其租住的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贤润苑2幢402室内,容留田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2.201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戚叶绿在其租住的上述地点,容留田某、段某立吸食甲基苯丙胺各1次。3.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戚叶绿在其租住的上述地点,容留田某、段某立吸食甲基苯丙胺各1次。2017年3月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戚叶绿租住的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贤润苑2幢402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92克。以上事实,被告人戚叶绿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吸毒人员田某的证言,证人沈某、杜某的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称重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提取尿样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叶绿在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五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戚叶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叶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