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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慧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66号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崔明才。被告:陈慧忠,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忞?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