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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7执保160号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103号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争荣,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雨,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望城岗村。法定代表人:李连烘,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五星路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随开国用(2011)xx号】及其上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账户上的资金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五星路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随开国用(2011)xx号】及其上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二、冻结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小松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